近日,海辰储能创始人吴祖钰违反竞业协议,并挖角宁德时代高科技人才,赔付宁德时代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维科网储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关键字为“竞业限制”的案件共有12311件,涉及宁德时代、蜂巢能源、海辰储能、国轩高科等知名储能企业。
其中,宁德时代关于竞业限制的案件(部分为二审案件)一共21起,与公司直接相关的20起。所有上诉人均被判向宁德新能源公司赔付100万元。
作为竞业限制案件高发区,新型储能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涉及材料学、电化学等诸多交叉学科,制造工序复杂,品质管控严格。且该行业还是人才密集型行业,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与研发能力与员工的专业性、技术性紧密相关,因此需要大量技术经验丰富、行业经验充足的复合型人才。
一但某家新型储能企业内某个核心技术员工出走,可能就会引发将公司架在火上烤的严峻形势。
因此,对宁德时代一类的新型储能企业来说,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会带来一利两弊的影响。
竞业协议:企业的一利两弊
一利指的是与员工签订了“竞业协议”的储能企业,其商业秘密外泄风险大幅降低,有利于稳固公司市场地位。
两弊指的是公司也需要付出一些代价:一是给相关员工提供竞业补偿金,二是在员工违反“竞业协议”后需要进行起诉并跟进。
也就是说,当一家储能企业与员工(尤其是技术岗)签订“竞业协议”后,公司的核心技术外泄风险大大降低。
以宁德时代为例,核心技术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一般在12-24个月,如果员工火速入职相关竞争企业,将面临赔付100万元违约金的重大代价。
在竞业限制期限期间,宁德时代要做的只是每个月向离职员工提供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最后一个完成年度的月平均薪资金额的30%。
因此,对宁德时代一类的新型储能企业来说,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是利大于弊的。
竞业协议:一个前员工的毁灭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宁德时代直接相关的20起竞业限制案件,可以发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基本全灭。
一审案件中,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结果基本为两条:其一是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相应期限内支付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其二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为一审判决不服,二审上诉后,结果也没有反转,结果基本是: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对海辰储能董事长吴祖钰这样的人来说,公司融资超65亿元,手握43.5GWh储能电池/系统采购订单,100万元不算多。可不是谁都是吴祖钰。
以市场专员杨**为例,他于2016年7月26日入职宁德新能源公司,并于2018年6月27日离职,在宁德新能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1年11个月。
按杨*在宁德新能源公司的月工资8000元计算,其总共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只有18万元。而他需要赔付的违约金高达100万元。
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100万元的巨款可以说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了。
写在最后
竞业协议不仅仅广泛应用在宁德时代一家公司,其他很多储能企业也在使用。
对储能企业来说,员工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产品研发等各类信息,代表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创新的命脉。如果员工(尤其是核心技术员工)一离职即携此信息加入竞争对手,对其竞争力的威胁是巨大而不可估量的。
对员工来说,入职要谨慎、离职要谨慎,看清楚合同上的信息,不行去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类企业查一下相关信息。
在老东家签了竞业协议以后,你入职新公司前,书面告知前东家专门负责竞业限制的人资人员,就算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不代表事情就稳了。你老东家最后可能会以“无法确认邮件往来双方身份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一笔带过,让你感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竞业协议签了以后,一不小心就要赔100万。为了不赔这100万,最稳妥的办法好像只能是过了竞业限制期限再找新工作。